《土地法令》
苏维埃俄国解决 土地问题的法令 。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报告 ,于1917年11月9日凌晨通过。《土地法令》规定,立刻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法令宣布实行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资源国有化。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宝藏都是全民的财产。土地平均使用,按劳动定额和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土地法令的实施使俄国农民无偿地得到1.5亿公顷土地 。农民因赎地而欠下的30亿卢布债款也被取消。土地法令消灭了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阶级,使苏维埃得到劳动农民的广泛支持.
补充
《土地法令》由列宁起草,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在《土地法令》中宣布:“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在这篇文件中,附有《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它是由社会革命党人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定的。这份委托书要求:“永远废除土地私有制”;一切土地,不论是国家的、地主的或农民的土地,“一律无偿转让,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禁止使用雇佣劳动”等。由于这份委托书反映了全俄大多数觉悟农民的愿望,所以苏维埃代表大会要求各地先以它作为实行土地改革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