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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夫(ryikov,leksei ivanovich,1881~1938),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1924~1930)。1881年2月25日生于农民家庭,卒于1938年3月14日。1898年参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5年当选为中央委员。投身于俄国1905年革命。1907年主张与孟什维克等党内机会主义派别妥协。1911年回国,多次被捕流放。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从流放地回到彼得格勒。十月革命胜利后,任内政人民委员。1918年后,历任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劳动与国防委员会副主席。1923年当选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1924年v.i.病逝后,被任命为苏联和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主席。1928年初,李可夫和n.i.等人在农业集体化等问题上与i.v.产生重大分歧。在联共(布)反右倾运动中受到严厉批判。1930年被解除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次年改任交通人民委员。在1936年中被撤职,次年被开除党籍。1938年3月13日,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根据在侦查过程中伪造的材料,以“参与托洛茨基的恐怖、间谍和破坏活动”的罪名,判处李可夫、布哈林等以极刑,次日处决。
1988年2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主席团取消了军事委员会对李可夫等人的判决,在法律上为他们恢复了名誉。同年6月21日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为李可夫等人恢复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