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重点领域,目前,除土库曼斯坦外,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均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随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的签署,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将会更加深入、务实的开展。中国新疆与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接壤,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遥遥相望。目前,中国已在新疆与中亚五国开通了2个航空口岸和10个陆路边境口岸,其中陆路边境口岸与哈萨克斯坦7个,与吉尔吉斯斯坦3个,与塔吉克斯坦1个。新疆已是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双方在农产品贸易、农业科技、农业投资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合作前景十分广阔。然而,由于农业领域的区域合作起步较晚,缺乏整体的战略研究和统一规划,尚未建立起具有实效性的合作机制,合作的互补性还没有充分转化为现实的互利性,农业合作的深度还远远没有达到期望的程度。因此,在现阶段,如何借助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农业区域合作的有利时机,建立并完善新疆与中亚五国持续、长效的农业区域合作机制,是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合作所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构建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的战略意义
(一)能够进一步推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农业领域的务实合作
新疆与中亚五国紧紧相邻,其独有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口岸优势以及农业生产技术优势与中亚五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形成了强烈的互补。作为上合组织成员国,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发展农业经济合作,新疆是最重要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是我国最主要的承担者。可以说,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的发展程度将直接影响着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间农业合作的进程。构建并完善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有效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中国与上合 组织成员国间在农产品贸易、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科技、农业投资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
(二)能够给各方一个稳定的预期,避免农业合作中的潜在冲突
在农业合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情况以及各种贸易摩擦,解决的办法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通过沟通与协调,达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协议”,可以给参与各方一个制度保障,从而减少合作的交易成本,避免可能的潜在冲突,保障农业合作的顺利进行。如在合作利益的分配问题上,由于合作各方农业资源禀赋各异,农业发展水平层次不同,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也都存在差异,尤其是中亚的部分国家仍然存在着粮食安全问题,因此,在合作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利益获取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建立起具有协议约束性质的合作机制,就可以将这种合作关系机制化、长期化,使得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合作机制加以解决。通过相应的利益补偿,对短期利益受损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具体合作层面上加强交流与协调沟通,给各方一个稳定的预期,就能够使合作持续下去,避免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三)能够弥补新疆与中亚国家现有合作模式的不足
经过多年的努力,新疆与中亚五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得到了较快的 发展,并且逐渐成为新疆与中亚五国经贸合作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的层次仍然较低,合作的领域仍然较窄,合作的形式仍然较为单一。农业合作还主要集中于农产品贸易,农业科技合作大多局限于人员互访、良种引进等,重大农业科研合作项目还很缺乏,农业投资也较少开展,且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的参与。目前新疆与中亚五国的农业合作主要是由市场机制推动,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缺乏政府职能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农业合作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双方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协商性、软约束性和非制度性的特点,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农业区域合作机制,建立起有效沟通、协调的平台和渠道,才可以使双方的农业合作具有制度保障,增进互信,减少不确定性的发生。从而拓宽双方合作的形式和领域,丰富合作的渠道,提升合作的层次,逐步建立起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多元化的农业合作模式。
二、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现有合作机制的不足与缺乏
20 世纪 90 年代新疆边境贸易的兴起,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上海合作 组织的成立,则进一步推动了新疆与中亚国家在诸如农产品贸易、农业投资、人才交流、种源交换和技术引进等领域的深入合作,并形成了一定的合作机制,如,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农业部长会议以及上合组织成员国常设农业工作组所形成的国家层面的农业合作机制,与中亚五国开展农业区域合作;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展会经济”合作机制,为新疆与中亚五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农产品贸易和农业投资的平台;在自治区政府的主导下,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产品贸易合作机制;形成了相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农业科技交流和人员互访机制,逐 渐建立起了相对稳固的农业科技交流渠道,并取得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
然而,随着农业合作不断深入,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表明现有的农业合作机制还存在着不足与缺乏,在农业合作的具体合作层面还没有形成规范。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由于没有完善的贸易通关机制,产生“灰色清关”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阻碍了双边农产品贸易的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合作方面,也因缺乏信息、技术和人才交流等全面系统的合作机制,双方合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合作的方式也只是大多局限于政府、科研团体之间的互访、考察、交换科研资料等。在农业投资领域,由于没有建立起风险防范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农业投资合作进展缓慢,而已经建立起的合作机制或合作模式大都属于较低层次的、松散的,具有协商性、软约束性和非制度性的特点,对合作各方经济利益协调能力不足,对合作各方的约束性不强,影响了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导致合作效率的底下,甚至阻碍双方合作长期实效的开展。在农业产业合作方面,还没有建立起农业内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或某一品种的专业合作机制极大影响了双方在农业资源、生产、加工、贸易等方面开展广泛深 入的合作。
总的来说,双边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新疆和中亚五国农业合作的深入开展,农业区域合作所带来的具体的、现实的好处和实际利益远远低于人们的希望和预期。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机制,以便更好的促进农业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农业合作机制是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根据当前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现状,为促进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健康 、持续、稳步发展,应在农业区域合作现有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中国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机制。
(一)农业合作沟通协商机制
农业合作沟通协商机制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会议由中国商务部牵头,新疆自治区政府承办,邀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农业工作组代表、中亚五国农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领导参加,每年定期就农业区域合作中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努力争取在各国中央政府同意许可的前提下,积极制定和出台地方合作章程,制定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确定具体的合作内容、 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项目、操作规则等。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则,就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质量标准和认证、产品定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达成共识,争取最大程度的消除非关税壁垒,加快农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设立“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高峰论坛”。首届合作论坛可以设在乌鲁木齐,以后每年由合作各方轮流承办。合作论坛每年都将设立不同的专题,内容除了包括学术讨论与交流以外,还要将合作各方的最新农业政策、农业发展现状 、农业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等进行书面填报与交换,从而为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提供必要的合作条件。
(二)农业贸易和投资仲裁协调机制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农业工作组的领导下,专门成立中国新疆——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协调中心(秘书处),地点设在新疆乌鲁木齐,作为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仲裁协调的常设机构,由合作各方派出代表共同承担协调中心(秘书处)的日常工作。首先,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多数合作方认可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协调多边规则和争端仲裁的规章,对农业合作产生的争 端(争议)及时向协调中心通报,通过协商和谈判、调解和调停、斡旋等方式争取圆满的解决。其次,在合作各方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对接的基础上,建立起区域内农业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制度,对非法转让农业技术和侵犯农产品商标的现象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此外,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利益补偿的规则,对合作的利益受损方给予相应的合理的补偿。
(三)农业产业对接机制
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产业合作应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农业产业对接机制,通过开展相应的农 业合作项目,加强双边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领域的合作和对接。其中产前领域包括农业机械、化肥、水利、农药、种子、地膜等合作,产中领域包括农业各行业的生产合作,产后领域包括农产品精深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以及进出口贸易技术等合作。应按照发挥特色、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可以在资源、生产、加工、贸易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四)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
合作各方要共同构建“中国新疆——中亚国家”区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促进各方蔬菜、水果、肉类等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具体 来说,就是要建立通关机制,加快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双方应充分利用各边境口岸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加快口岸快速通关改革,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通关新模式,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通过双边各部门的协商,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相互认同法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五)展会合作机制
展会经济在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 的作用。建立展会合作机制,就是要借助于目前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展览会和博览会,如“中国—亚欧博览会”(其前身是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简称“乌洽会”)、“哈萨克斯坦—亚洲商品展览会”、“新疆农业国际博览会”(新疆国际农业博览会暨中亚(新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洽谈会)、新疆特色林果产品展览会等,选择在中国新疆和中亚五国的大中型城市以及发展较好的边境口岸设立专门的展会,每年定期开展,进一步推动新疆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展览和促销,加强农业机械的展览和农业新技术的展示活动,加快新疆与 中亚五国农业合作的进程。
(六)农业科技和人才交流机制
建议在“中国新疆—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协调中心(秘书处)”下建立农业科技合作办公室,作为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科技合作的主管机构,地点设在乌鲁木齐,由合作各方选派在农业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并且受上海合作组织常设农业工作组的领导。农业科技合作办公室是推动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科技合作的核心机构,通过组织和协调,编制双边和多边农业科技合作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领导和实施,加强双边和多边农业科技合作。一是建立以农业科研院所为主的农业科技和资源交流长效机制,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与品种交流、高产栽培技术、养殖技术推广、植物保护技术组装配套及应用、节水灌溉和土壤改良技术、农业机械应用与推广、设施农业综合技术、资源管理与规划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合作。二是共建农业科技联合研究中心,在中亚各国建立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三是由新疆自治区政府牵头,通过对外招标、委托、合作研究的方式,组织开展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四是以互访、农业科技培训班、农业科技论坛等形式加强双方农业科技人才的交流。五是在农业科技合作办公室的协调下,通过协商与谈判,制定出相互间农业科技扶持的政策措施。
(七)农业合作信息咨询与服务机制
建议在“中国新疆—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协调中心(秘书处)”下设立农业合作信息咨询与服务办公室,作为提供信息咨询与服务的常设机构。通过建立起与中亚国家农业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以组织考察、访问,共同开展活动形式,加强对中亚国家农业资源禀赋、农业劳动力状况、生产与消费、农业发展政策、农产品贸易规则、市场供需情况、技术认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研究和调查,建立起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资源与合作相关的基础数据库。由中国新疆牵头共同开辟建设农业合作信息网站,用汉语和俄语定期发布农业合作相关的信息。设立专门研究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的刊物,探讨新疆和中亚国家的农业发展情况,农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八)农业合作投融资机制
农业投资与合作具有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的特点,当前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普遍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融资渠道少更是困扰合作双方的一大难题。建立有效的农业合作投融资机制,破解农业合作资金瓶颈显的尤为重要。
农业合作投融资机制没有确定的组织形式,它是拓宽农业合作投融资渠道的各种方式和手段的综合。首先,要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和导向作用。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对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建立农业合作专项促进资金,以补贴或贴息等形式对一些重大农业合作项目,尤其是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应给予资金支持。其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主渠道作用,利用农业信贷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的优势,增加对双方农业合作的信贷投放量。吸引农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增加对双方农业合作的投资。第三,通过直接融资拓宽农业合作投融资渠道。对在农业合作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龙头企业的上市筹资给予政策倾斜,在相同的条件下安排龙头企业优先上市筹资。
(九)农业合作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农业合作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就是要在农业合作的过程中,规避合作可能存在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保护合作各方的实际利益,尽可能的减少乃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农业合作的顺利开展。一是新疆气象部门应加强与中亚各国气象部门的联络,共享信息,建立联合自然灾害预警机制。二是在农业新品种的实际应用和高新技术推广方面,各方要选派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技术监督和指导。三是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各部门应携手共同搜集整理各方关于农业生产资料需求、农产品生产、消费、进出口贸易情况、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信息,通过研究分析、做出合理判断,对农产品市场提前做出科学的预测和警示。四是合作双方要及时将各方最新的农业发展政策、土地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进行书面交换,并翻译成俄语和汉语两种文字,借助报纸、杂志、互联网进行发布。除此之外,根据平等互利、受益和支出一致的原则,建立共同的农业风险专项基金。风险基金由新疆和中亚各国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由中国新疆—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协调中心(秘书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互动机制
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互动机制的目标就是,合作双方把各自“小模式,分散化”的家庭农业经营进行整合,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双边农业合作组织的推动,提高双方农业合作的水平。合作双方非常有必要建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销协会、产销联合体等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提升农民在与企业谈判中的地位,增加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通过搭建交流平台、人员互访、考察等形式促进双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在农产品贸易、农业科技、农业投资等领域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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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xja790004)和国家软科学项目:“新疆构筑向西开放格局的支撑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09gxs5d1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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