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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非营利组织
张宁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年第8期 2012年06月06日

  非营利组织通常是指以社会互益和公益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1]。其主要特征如下:一是从事社会互益或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利润;二是活动受到法律和道德约束,收人和支出都有严格规定,不能将资产转让或分配给组织的所有者或股东;三是组织经费主要来自捐赠,而不是生产经营,因此往往享受免税待遇。当今社会,政府供给和社会需求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差距,而弥补这一差距的任务通常由非营利组织完成。所以非营利组织有时被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一起构成促进社会发展的三种主要力量。 在大多数情况下,非营利组织(npo)和非政府组织(ngo)概念相似,很多国家经常混合使用。哈萨克斯坦也不例外。二者的区别在于所强调的对象不同。非营利组织通常相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强调“不营利”,不追求利润,为公益服务。而非政府组织通常相对政府而言,强调不属于政府机构,由民间自发组织,经费主要来自捐赠而不是财政预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详细分析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时,非营利组织的内涵范围才比非政府组织大,而非政府组织通常不包括民族文化组织、宗教团体、工会、传媒及政党等非营利 组织。

一、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过程

  哈萨克斯坦的社会团体兴起于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在民主化浪潮推动下,哈萨克加盟共和国境内涌现出种类繁杂、数量众多的社会团体。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塞米巴拉金斯克”生态运动,该组织的活动起初以反对核试验、救助受核辐射危害的群体为目的,活动范围后来逐渐扩大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等诸多领域,由一个环保组织发展成类似政党的政治团体。

  1991年6月27日,哈萨克最高苏维埃发布《社会团体法》之后,特别是苏共解散后,哈社会出现两大现象:一是政治性社会团体进一步规范化,进而发展成政党,如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阿拉什党、社会民主党、社会党、共和党以及“拉特”斯拉夫运动等;二是随着国家放松舆论管制以及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宣传媒体实施私有化,私人媒体不断增多,传媒快速发展[2]。

  1995年新宪法颁布后,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活动,落实宪法权利,哈萨克斯坦政府于19%年5月31日修订《社会团体法》,其中第2条规定:“哈萨克斯坦的社会团体是指政党、工会以及其他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为了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公民团体。”1个月后(1996年7月2日),又颁布《政党法》,专门对政党进行界定和规范。2即1年1月16日,哈顺应国际潮流,颁布《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法》,其中第2条规定:“哈萨克斯坦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不追求利润,并且获得的净收人不在组织成员间分配的法人。”因此,《社会团体法》的功能基本被《政党法》、《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法》、《大众传媒法》、《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和《工会法》等专门法具体化和细化。

二、《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法》共6章、43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第三章“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改组与清算”,第四章“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第五章“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第六章“国家与非营利组织”。

  《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法》规定: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并且净收人不在成员间分配的法人(第2条)。非营利组织在符合章程的条件下可从事营利活动,除需要登记活动的收人和支出并依法纳税外,从事营利活动的收人只能用于组织章程所确定的目的,不得在组织成员(参与者)间分配(第33条)。非营利组织以维护社会和组织成员的福利为目的,包括社会、文化、科学、教育、福利、权利保护、调解争议和冲突、满足公民的精神需求 和其他需求、维护公民健康、环保、体育、法律援助及其他(第4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由货币和其他合法财产构成,主要包括:发起人的注册资产;组织成员自愿缴纳的会费和捐助;法律允许的商品、劳务和服务所得;经营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获得的红利(收人、利息);法律允许的其他收人(第35条)。

  根据《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法》,非营利组织有以下7种存在形式:一是机构(institulion);二是社会联合会(social association);三是基金(fund);四是消费合作社(consumer tooperative);五是股份制团体(joint - stock tompany);六是宗教联合会(religious association);七是法人联合组织(联合会、协会)(association of legal entities in the form of an association (union)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如公证协会(notarial chambers)、律师协会(bars)、工商协会(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行业监督组织(professional auditing organizations)和房产协会(cooperative of apartment owners)等。其中:机构是由国家机关、自然人和(或)非国家机关法人成立并资助的、从事管理、社会文化和其他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社会联合会是公民实现其共同合法愿望的自愿组织形式;基金是由公民和(或)法人为实现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而自愿成立的非会员制组织,根据发起人和活动范围分为私人基金、合作基金、社会基金和国家基金,根据活动目的分为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及其他基金;消费合作社是公民(法律允许情况下的法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资产联合方式来满足成员的物质和其他需求的非营利组织;宗教联合会是公民在自愿基础上,依据一定法律程序,为满足精神需求而组成的兴趣团体;股份制团体是为实现团体目的而发行股份以筹集资金,其收人仅用于团体的发展。法人联合会(协会)也属于非营利组织,其合作方式有两种:一是营利性组织为了协调经营活动、维护共同财产和利益,以彼此间签订合作协议而成立;二是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以合作方式成立(第8—18条)。

  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五项内容。第一,非营利组织应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和非营利组织成立文件向国家统计机关、税务机关和组织发起人等通报活动情况。第二,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非营利组织依靠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的无偿援助所进行的活动,应向税务机关通报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的外国非营利组织和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分支机构及办事处,每年应在纸质媒体上发布公报,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组织财产构成、资金来源和用途等。第四,非营利组织的收人规模和收人结构、资产规模和资产结构、资金支出、工作人员编制及工资状况、公民无偿劳动情况等信息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秘密。第五,如果非营利组织违反哈萨克斯坦宪法和法律,或者多次从事其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法院可根据检察机关的控诉在3—6个月内禁止该组织的活动(第41—42条)。

  2005年3月,吉尔吉斯斯坦发生“颜色革命”。鉴于受西方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很多独联体国家开始采取措施,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和资金来源加强监管。2005年5月19日,哈部分议员向议会下院提交《关于修改和补充若干涉及国家安全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和补充若干涉及非营利组织法的议案》和《关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国际和外国非营利组织分支机构及办事处(独立分部)活动法》等三项议案并获得通过。议案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在哈境内,国际或外国非营利组织只能通过其设在哈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进行活动,不允许直接开展业务;第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负责人必须是哈公民;第三,只有在获得地方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才能向国际或外国机构申请经费支持,未经地方政府同意,当地银行不得向非营利组织提供相关服务;第四,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哈政府有权禁止该非营利组织活动。

三、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据哈文化部数据,截至2010年1月1日,哈境内共登记注册了约3.5万家非营利组织。全国非营利组织的固定员工约有10万人,临时工(包括顾问和专家等)约有10万人,志愿者超过25万人,涉及非营利活动的人数总计约200万人[3]。

  截至2010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境内共注册2 994家大众传媒企业,包括1 863家报纸、863家杂志、146家有线电视台、63家电视台、42家广播电台、11家通讯社和6家卫星电视台。此外,哈市场上还有2 644家外国传媒及9 000多家以“.kz”域名注册的网站。“medianet”国际记者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尽管私人媒体占多数,但基本没有独立媒体,其中大部分亲政府,只有不超过10家属于反对派。哈国内没有记者工会,只有记者协会和广电协会,另外还有几家国际非政府组织传媒代表处,如战争与和平报道研究所(iwpr)、国际新闻网(internews network)等[4]。

  哈境内约有130个民族和族裔群体,40多个宗派或教派,其中规模较大的宗教是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和佛教等。经过多年发展,宗教团体的数量从1991年的671个增加到2009年的4 173个,共有清真寺、教堂和寺庙等约3 200多座。其中,伊斯兰团体从46个发展到2 441个,东正教教会从62个发展到293个,天主教教会从42个发展到86个,福音教派团体从168个发展到362个,基督复临安息日教团体从36个发展到66个,新教团体从13个发展到540个,犹太教团体从27个发展到78个[5]。

  哈萨克斯坦公民联合会的一份调查报告[6]显示,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尽管数量众多,但其中约一半组织(48.7%)成立时间不足5年,成立6—9年的组织占25. 8%,成立时间超过10年的占21.8%,还有一些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后基本没有开展活动,处于“休眠”状态;第二,非营利组织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如西部的阿特劳州和曼吉斯套州生态环保组织较多,东哈萨克斯坦州和阿拉木图州教育机构较多,卡拉干达州和巴甫洛达尔州反毒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组织较多;第三,有国家成分的非营利组织约占43%—45%,无国家成分的非营利组 织约占55%—57%;第四,在各类非营利组织中,联合会(объединения)约占40%,机构(учреждения)约占29 %,基金(фонды)约占24%,法人联合会(ассоци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约占7%;第五,全国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平均规模是:总部固定工5人,合同制员工6人,志愿者21人;第六,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涉及社会各领域,其中约巧%活跃在生态领域,13.6%在儿童和青年领域,13.3%在妇女领域,13.1%在卫生领域,12. 5%在教科文领域,7.6%在人权领域,6.8%在社会保障领域,6%在社区服务领域,4.7%属于多领域,4.4%在残疾人服务领域,3%在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领域[7]。

四、国家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并促使其发展,哈萨克斯坦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如实行“社会采购”、举办“公民论坛”、成立“信息中心”以及制定扶持规划等。这些措施的核心是把非营利组织看做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在保护和促进其发展的同时,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进而将非营利组织纳人政府控制范围,共同促进国家发展,防止其滥用舆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甚至成为反政府力量。 第一,社会采购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合作形式,即政府为调研或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以课题招投标或委托承办等形式向非营利组织寻求建议、对策及具体运作措施。这样,既能够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积极性,又能够规范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项目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项目承担人须同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项目范围主要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如教育、生态环保、公民健康、健康生活方式、儿童及青少年问题、社会弱势群体和底层民众问题、劳动保护、社区事务、人权保护、社会和谐、文化艺术保护与发展等。 社会采购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政府通过社会采购把一部分原先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生存的“准政府”机构推向社会,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社会采购或委托管理等方式,让非营利机构之间形成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效率。据哈文化部统计,哈政府用于社会采购的财政预算逐年增加:2003年为1 700万坚戈,2004年为970万坚戈,2005年为5 970万坚戈,2006年为2亿坚戈,2007年为2.992 8亿坚戈,2008年为7.092亿坚戈,2009年为9. 212亿坚戈。与此同时,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采购的热情也逐年高涨:2003年只有 109个组织提出120个投标方案,2009年有206个组织提出226个投标方案[8]。

  第二,哈萨克斯坦非营利组织每两年组织一次公民论坛,以交流思想并讨论社会热点问题为目的。2003年10月14—15日,第一届论坛在阿拉木图市召开;2005年9月11日,第二届论坛在阿斯塔纳市召开。这两次公民论坛邀请了很多企业界人士,并成立了公民联合会,成员包括地方社会团体和500多个非营利组织。2007年10月17—18日,第三届论坛在阿斯塔纳市举行,主要讨论《2006—2011年公民社会发展纲要》中的有关问题。一些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了各自工作领域的发展情况。2009年10月23—24日,第四届论坛在阿斯塔纳市召开,主要讨论《2006—2011年公民社会发展纲要》的落实情况,并规划下一年的工作。

  第三,成立信息中心。为协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加强非营利组织之间以及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根据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提议以及2003年第一届公民论坛参会人员的建议,哈政府于2005年9月成立国家非营利组织信息中心[9],并委托哈萨克斯坦青年联合会具体运作。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信息交流和发布,并通过建设网站、组织会议、媒体沟通、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形式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哈公民社会建设和国家建设。

  第四,为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哈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家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纲要》、《2003—2005年国家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实施纲要》和《2006—2011年公民社会发展纲要》。上述文件指出,发展公民社会的主要途径有:继续完善法制建设,保护各类团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其活动;巩固和加强国家机关同公民团体(组织)的互动合作,为提高公民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素养创造条件;完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政策;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发展公民团体(组织);发展公民团体(组织)的国际合作。

  第五,为加强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很多哈政府机构(如卫生部、内务部等)都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聘请社会人士和非营利机构代表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1]非营利组织,英文:non - profit organization (npo),俄文:некоммерческ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нко)。

  [2]н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ые организации, http://www..aqorda.kz/ni/kazakhstan/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on-governmental_organizations_in_kazakh-stan

  [3]информация об основных направлениях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департамента обществен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работы, http://www.mk.gov.kz/showartitle. php? lang=rus&id =3729

  [4]вячеслав абрамов, масс - медиа казахстана: ключевые игроки, возможности, потребности и риски.

  [5]религии и казахстане, http://mckr.kz/site/index. 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itemid=7;анализ религиозной ситуации в казахстане, http://www.religions-congress.org/content/view/151/35/lang,russian/

  [6]обзор состояния н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ого сектора в казахстане и перспективы развития, http://www.zakon.kz/154623-obzor-sostojanija-nepravitel-stvennogo.html.

  [7]некоммерческие (н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ые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http://e.gov.kz/wps/portal/content?contentpath =/library2/2_grazth-dane/citizenry/regisrtacya% 20obshestvenix% 20organiza-cii/article/793 &lang=ru

  [8]информация об основных направлениях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департамента обществен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работы, http://www.mki.gov.kz/showar-title.php? lang=rus&id = 3729.

  [9]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ый ресурсный центр н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ыхорганизаци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нирц нпо рк), http://www.npo.kz/

(责任编辑:徐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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