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我所高级专家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中重要作用,更好推动创新工程和特色智库建设,根据国家退休制度和我院有关规定,现就我所高级专家退休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我所在半个世纪发展历程中,培养并造就了一代又一代高级专家。这些专家在院党组和所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和我院工作部署,深入开展俄欧亚国际问题的学术研究,为我所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所人才队伍结构和建设情况,结合我所科研工作实际,各类人员(包括高级专家)退休问题按国家退休制度执行,原则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名、所学术委员会评审、所党委会议审定,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可延迟一年退休。
所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如为所学术委员需回避;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人数达到全体评委人数的2/3,会议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达到到会评为人数的2/3为评审通过。
延迟退休专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相关学科领域领军人才;
2. 建立新兴学科,推动学科发展需要;
3. 完成中央或院党组重大交办项目研究任务,或者院所重大创新项目;
4. 学风优良,积极完成院所交办任务;
5. 遵守院所相关管理规定,全年参加院规定需要参加的会议、所内各种会议和返所日的考勤率需达到80%以上;
6. 团结合作意识强,身体条件满足工作需要。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所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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